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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优惠政策之资本性支出加速扣除

        时间:2020-08-14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于有形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现行的普遍性优惠政策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不过该政策不包括不动产优惠,即便对于动产优惠,也需等到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于无形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现行的普遍性优惠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处理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注:2018-2020年按175%)在税前摊销。

        按照海南自贸港最新的政策要求,无论动产、不动产还是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就可以选择在支出当年一次性税前列支,也可以选择未来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加速折旧或摊销。

        具体如何加速折旧或摊销,以及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衔接,海南自贸港将陆续出台细则予以规范。